【信息时间:2026-09-23 阅读次数: 】
淮河干流浮山以下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淮委实施部分)施工Ⅱ标澄清通知(编号:01)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决定,对淮河干流浮山以下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淮委实施部分)施工Ⅱ标(项目编号:2026IFAGZ00701)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招标文件P4业绩要求: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实际工期完成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完工已验收的河道(或水库或湖泊)疏浚水下方工程量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施工业绩。 本项目属于水利疏浚工程,疏浚施工工艺为水下土石方开挖、加深拓宽水域,水运航道疏浚项目的施工技术、设备、工艺、风险管控与本项目河道疏浚完全一致,工程技术难度、施工能力要求无本质差别。 招标文件仅限定河道、水库、湖泊类业绩,排除同等技术能力的水运疏浚完工验收业绩,属于限定特定行业业绩,与项目实际履约需要不相适应,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存在倾向性、指向性,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 请求澄清:水运行业已完工验收、疏浚工程量≥100万m³的疏浚施工业绩,是否认可作为本项目合格业绩?
答复:招标文件所称“河道(或水库或湖泊)疏浚水下方”包括内河航道疏浚水下方。
2.疏浚定义本身就是机械或水力方式开展水下土石方开挖,疏浚工程量天然就是水下方量。行业内大量河道、水库、湖泊疏浚项目,合同、竣工验收证书、完工资料一般不会单独标注“水下方”三个字。 该文字属于额外增设的隐性审查条件,招标文件在业绩指标中强制增加“水下方”文字要求,将导致大量真实、合格的疏浚业绩,仅仅因为纸质资料未出现“水下方”字样而被评标委员会否决。该条件与疏浚工程本身定义冲突,属于不合理限制条件,条款设置具有倾向性,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请求:删除业绩要求中“水下方”文字表述,仅保留:具有1项完工已验收的河道(或水库或湖泊)疏浚工程量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施工业绩。
答复:本项目业绩要求中“疏浚水下方工程量”,系对疏浚工程量属性的界定,业绩证明材料无需文字直接标注“水下方”,证明材料能够体现船舶疏浚、水下开挖、水域底泥清淤等水下疏浚工况,即可认定为水下方工程量,具体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评审认定。
3.淮河干流浮山以下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淮委实施部分)施工II 标、III 标、Ⅳ标招标文件P4页3.1.2款(2)项:“业绩要求: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实际工期完成时间为准) ,具有一个完工已验收的河道(或水库或湖泊)疏浚水下方工程量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施工业绩。” 提问:(1)若提供疏浚工程量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海湾疏浚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是否河道、水库、湖泊、海湾(若认可)的疏浚清淤均可被认作水下疏浚清淤?(3)“以实际工期完成时间为准”是否以完工验收时间或竣工验收时间均予以认可?
答复:(1)和(2)须为河道(或水库或湖泊)疏浚水下方。(3)业绩时间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中实际工期完成时间为准。
4.招标文件P4页,3.1.2施工I 标、 II 标、III 标、Ⅳ标:(1)资质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建市 [2010] 210 号文《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中要求“企业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 1 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 2 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请问如企业符合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一特两一的要求是否也满足本次资质要求? 2.招标文件P4页,3.1.2施工 II 标、III 标、Ⅳ标:(2)业绩要求: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实际工期完成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完工已验收的河道(或水库或湖泊)疏浚水下方工程量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施工业绩。问:大江大河干流(指长江、黄河、淮河、珠江、辽河、海河、松花江)或大海海域的航道(含海堤及岸线)整治,海域或航道整治均为水下疏浚开挖,该类业绩是否满足条件?
答复:(1)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第三条(一):“对工程设计人员符合本《实施办法》要求,且其他条件符合新《特级标准》的企业,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并注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同时颁发相应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符合前款的企业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的规定,结合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书进行评审认定。(2)招标文件所称“河道(或水库或湖泊)疏浚水下方”包括内河航道疏浚水下方。
5.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业绩要求:2016 年1 月1 日以来(以实际工期完成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完工已验收的河道(或水库或湖泊)疏浚水下方工程量100 万立方米及以上施工业绩;请问河道综合整治项目中河道开挖(水下部分)是否符合业绩要求?
答复:同问题2答复。
6.1~5标的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每次支付至完成合格工程价款的97%,是否为按月支付?
答复: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7.3.1款“付款周期”约定。
7.关于“淮河干流浮山以下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淮委实施部分)施工Ⅰ~Ⅴ标”有关疑问:一、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二现场管理机构)”中对拟任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指的是项目经理担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请问变更后的、且变更手续完备、并经网上公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业绩是否认可。
答复:投标人应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业绩信息网页截图。网页截图不能体现招标文件有关要求的需补充提供有效的验收证明材料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
8.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要求委托代理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是本单位人员;须提供社保证明(2026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 3 个月),请问本单位已退休,尚未满65周岁的建造师能否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如接受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不接受退休人员。
9.施工组织设计不允许有“评标因素索引表”和目录。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与本澄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澄清通知为准。
招标人: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
(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安兆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9月23日
电话:0552-3092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