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1-03-16 阅读次数: 】
庐江县重点圩口提标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巡查与技术咨询服务澄清补疑01
项目编号:2021IFAGZ00384
一、投标人疑问:
1.投标人资格要求不合理
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三、投标人资格要求(2)”不合理。
理由:该项目为圩口提标建设工程,属于典型水利建设工程。建设部颁发的水利监理资质与水利部的颁发的水利监理资质的要求、人员组成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其相关技术指标、采用标准规范也有很大的不同,且相关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均为具备水利行业资质的单位,为保证服务质量,招标文件中提及的“住建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不适用。
建议:
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2)改为“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
同理,“第三章评标办法”——“2.2.3(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综合能力:“水利部注册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水利工程施工类专业)或住建部注册的水利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删除“或住建部”,改为“水利部注册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水利工程施工类专业)”。
同理,“第三章评标办法”——“2.2.3(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投标人综合能力项目实施机构的人员配置”,每增加1名水利部或住建部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得1分”,删除“或住建部”,改为“投标人综合能力项目实施机构的人员配置”,每增加1名水利部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得1分”。
1.回复: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监理资质为(2)监理资质: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或住建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均为或的关系,不存在排他性。此条执行招标文件要求,不作修改。
2.评标办法加分项设置不合理
评标办法以下2处该加分项设置不合理:
(1)“第三章评标办法”——“2.2.3(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投标人综合能力:“自2016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每具有单个项目同时包含全过程质量检测、巡查与技术咨询服务综合能力的,提供1个得3分,满分9分。”
(2)“第三章评标办法”——“2.2.3(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综合能力:“在单个同时包含全过程质量检测、巡查与技术咨询服务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每个得3分,满分6分”。
理由:“巡查与技术咨询服务”非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环节,目前仅少数、个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监管能力不足的特殊情况下,需要采购“巡查与技术咨询服务”,协助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单个项目同时包含全过程质量检测、巡查与技术咨询服务”少之又少,仅个别从业单位具备上述业绩。因此该加分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将“有单个项目同时包含全过程质量检测、巡查与技术咨询服务”,之类的描述均改为“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类似项目质量检测或监理或巡查服务项目业绩”。
2.回复:评标办法中对“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类似项目质量检测或监理或巡查服务项目业绩”已经设置了打分项,再设置为重复设置相同内容的打分项。此条执行招标文件规定,不作修改。
3.评标办法中其他不合理加分项
“第三章评标办法”——“2.2.3(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投标人综合能力项目实施机构的人员配置”,“每增加1名具有安全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本小项最多得1分。”
理由:本项目为技术服务项目,设置具有“安全工程师证书”作为加分项不合理。
建议:取消“有安全工程师证书”作为加分项。
3.回复:本项目巡查工作涉及到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要求,执行招标文件规定,不取消。
二、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庐江县水务局
地 址: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北路99号
联 系 人:张先童
电 话:18355556806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能发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B3栋1202-1203
项目联系人: 黄学旺
电 话:13966793735
2021年3月16日